三、为配合加快公有住房出售。保证房改职工的权益,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所售公房确权时,对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遇历史原因资料不全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984年2月10日以前建设,以本单位职工居住为主,资料手续不全的,凭单位出具的书面具结书,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92年10月1日(含)以前开发建设的房屋,凭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认产权;1992年10月1日以后竣工交用的房屋,凭当事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确认产权。在产权发证过程中遇到的确权方面的其他特殊问题,各区县权属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局权属部门请示解决,不得拖延或搁置。
四、权属登记部门对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售房单位可采用预约的办法。凡一次办理产权登记发证在150件以上的售房单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进行预约。已预约的售房单位无需再去发证窗口排队轮候。
五、对一些售房单位不主动为职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权属登记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市房地局将建立权属登记发证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发证进度情况及申请办证情况,以利于购房者对权属登记部门及售房单位的监督。
六、为加快房改售房面积的测绘速度,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售房单位可以在已经有资格认定的21家房地产测绘单位(见附件)中自由选择测绘队伍。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队伍可跨区测绘,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社会上的测绘单位也可进行房改房建筑面积测绘,经房地产测绘部门对房改售房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后,可由售房单位进行自测。购房者转让房改房时,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房改售房发证统计报表,分别按中央、地方两部分统计。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每月五日前,将《北京市房改售房发证情况统计表》及《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房改售房发证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房地局权属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县房地局办理房改售房发证窗口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