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申请在京销售消防产品应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经销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表》,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专项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不包括实物折价,需提供验资证明);
(三)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销售单位的法人代表和经销人员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北京市消防条例》,掌握所经销消防产品的标准、性能和使用方法等。经销消防产品的审批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第七节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全市唯一的对消防器材、灭火药剂、建筑装饰防火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业务上接受北京市技术监督局领导,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机构。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消防局安排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二)承接消防产品生产厂家、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委托检验;
(三)承担消防新产品研制开发的质量鉴定检验;
(四)承担消防产品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的仲裁检验;
(五)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检验标准、检测手段的研究等。
第二百四十二条 委托检验消防产品时,委托单位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受检样品到北京市消防局消防审核受理室登记,并填写《检验委托书》。委托检验分平件和急件两种。平件自送检之日起两周内领取检验报告,急件自送检之日起一周内领取检验报告。急件的收费标准为在平件收费基础上加收50%。
第八节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申请在京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应提交书面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由发起人提交申请,其他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消防工程施工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审查报审的材料,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的,由北京市消防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北京市消防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核发消防专业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第九节 化学危险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审批
第二百四十五条 申请在北京市经营化学危险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新成立的单位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书);
(二)专业人员(具有化工中专以上学历或有十年以上化工生产、销售经验的工人)证明材料;
(三)单位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简历;
(四)经营工业气体的,必须提供气源证明、钢瓶年检证明;
(五)经营单位仓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租用其他单位仓库的,应提供租用仓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六)加油站应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相应证明。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在北京市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申请表》,并交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盖章)。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交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交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交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申请在北京市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二)专业人员(指具有化工中专以上学历或有十年以上化工生产、销售经验的工人)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个人简历;
(四)储存设施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相应证明;
(五)申请储存化学危险物品设施的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图。
第二百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仓储消防安全许可证登记表》,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盖章)。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申请单位将登记表交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将登记表交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二百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申请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车辆行驶证到北京市消防局领取《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消防审批表》。审批表填好后,申请单位将审批表交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将审批表交北京市消防局,同时领取《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登录薄》、《驾驶员审批卡》、《押送员审批卡》、《车辆审批卡》,并由北京市消防局统一组织对车辆进行消防安全检测,对押运员和驾驶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和车辆检测合格的,由北京市消防局核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驾驶员证》和《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押运员证》。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办理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单位须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北京市消防局领取《道路危险物品运输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交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到北京市消防局办理单位名称和地址变更手续 。
第二百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人员变更,申请单位须持《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登录薄》到北京市消防局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北京市消防局和北京市交通局组织进行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二百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报废、转出的,报停、报废或转出单位应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证件交北京市消防局。
第二百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液化石油气储罐厂(站)、气化站、混气站等自建燃气工程规划、定点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章程;
(二)厂(站)区平面图;
(三)专业人员(指具有燃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十年以上燃气行业工作经验的工人)证明材料;
(四)单位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个人简历;
(五)单位的岗位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六)厂(站)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相应证明;
(七)北京市消防培训中心核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液化石油气储罐厂(站)、气化站、混气站等自建燃气工程规划、定点审批,申请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到北京市消防局领取《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罐厂(站)、气化站、混气站消防安全许可证登记表》。申请单位填写登记表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盖章)。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申请单位将登记表交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将登记表交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二百五十五条 申请办理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章程;
(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相应证明;
(三)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图;
(四)申请单位的岗位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五)钢瓶定点灌装合同复印件。
第二百五十六条 申请办理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申请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消防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盖章);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交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交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十节 大型活动消防审批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举办展览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到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审核申报表》。主办单位填写申报表后,将申报表报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介绍信和上级机关批准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文件;
(二)主办单位与展出场地签定的租用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
(三)有比例的布展平面图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图,有特殊布展要求的还要报立面、剖面图纸,国外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活动要附相应的中文说明;
(四)主办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应急方案以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五)有关布展材料的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及布展材料防火性能的证明材料等;
(六)主办单位与布展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
(七)参展单位名录和展位面积。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北京市消防局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举办大型体育和文艺活动,主办单位应到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北京市大型体育、文艺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主办单位填写申报表后,将申报表报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介绍信和上级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二)主办单位与场(馆)签定的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
(三)主办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应急方案以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四)主办单位与演出单位、装台单位签定的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
(五)施工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单位和电气安装单位负责人名单;
(六)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以及总用电负荷等。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北京市消防局大型体育、文艺活动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剧的,主办单位应到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活动消防审核申报表》。主办单位填写申报表后,将申报表报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介绍信和上级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二)国家文物保护部门或北京市文物保护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三)文物保护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主办单位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
(五)主办单位在活动现场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六)活动现场平面图及用火用电情况;
(七)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各类活动的专项材料。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北京市消防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活动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节 灌充、使用氢(氦)气球审批、备案
第二百六十条 申请灌充、使用氢气球,申请单位应到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北京市灌充、使用氢气球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交使用单位或使用场地的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消防局核发的灌充、使用氢气球消防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二)灌充、系留场所及施放位置的平面图;
(三)安全操作规程及灌充、施放、系留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系留地点负责人及看护人名单;
(五)灌充单位与使用单位、施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北京市消防局灌充、使用氢气球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二百六十一条 申请灌充、使用氦气球,申请单位应到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北京市灌充、施放氦气球备案表》。申请单位填写备案表后,将备案表交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消防局核发的灌充、使用氦气球消防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二)灌充、系留场地及施放位置平面图;
(三)灌充、施放、系留期间的安全看护措施;
(四)系留地点负责人及看护人名单;
(五)灌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后,立即核发《北京市消防局灌充、施放氦气球备案回执》。
第十二节 火灾调查处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二)对了解火灾经过、熟悉现场情况以及能为查明火灾原因提供帮助的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三)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勘查。在火灾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进行火灾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火灾现场图,提取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和模拟实验等。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了解火灾现场情况、询问证人、收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事实和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鉴别验证和必要的技术鉴定后,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认定火灾原因,并给失火单位或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失火单位或当事人实事求是地申报火灾损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失火单位或当事人申报情况进行实际调查了解和核实,并将火灾损失通报给失火单位或当事人。
第六章 户籍管理
北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关于统一制发和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地区通行证的通知》以及《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常住人口的户籍登记管理、进京入户的审批、居民身份证的制发管理和边境地区通行证的签发管理以及全市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一节 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百六十五条 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新生儿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二)婴儿的出生医院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
(四)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五)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办理死亡人口注销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三)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第二百七十条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四)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五)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六)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七)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百七十一条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一)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二)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三)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四)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五)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第二百七十二条 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一)原户口在京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持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通知单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证明;
(二)外地参军的持市公安局、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四)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用以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一)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三)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户口项目证明;
(四)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第二百七十四条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一)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本市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
(三)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第二百七十五条 户籍接待室在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节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二百七十六条 妻子投靠丈夫申请入户应向其丈夫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入户人及随迁人口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19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小孩应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有相关证明;
(三)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二百七十七条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二百七十八条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二)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书;
(四)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五)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第二百八十条 凡以假证明材料取得的进京户口,经调查属实,注销户口,迁回外地原户口登记地。
第二百八十一条 办理外地进京人员户口,从受理群众申请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材料调查、初审及上报审批工作。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二百八十二条 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
(二)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第二百八十三条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手续,急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后,由派出所开具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
(二)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证明;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第二百八十五条 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后,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制作居民身份证专用信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书面申请;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第二百八十六条 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城近郊区在四十天内、远郊区县在二个月内,发给证件。申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至第七日,发给证件。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到公安分(县)局当即办理。
第四节 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
第二百八十七条 前住下列地区需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
(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区、逊克县;依春市:乌依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双鸭山市:饶河县;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县、绥芬河市。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伊犁地区:霍城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三)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靖西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防城县、凭祥市、东兴市。
(五)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
(六)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富宁县、麻栗坡县、马关县;红河自治州: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西双版纳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勐海县;德宏自治州:潞西县、畹町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怒江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思茅地区:孟连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临沧地区: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保山地区:龙陵县、腾冲县。
(七)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尔山市;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州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
第二百八十八条 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在职人员应持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的证明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因工作关系的还应交验聘用单位的聘书;
(二)离退休及无业人员应持当地派出所证明信、身份证、退离休证;
(三)农业人口须持由乡政府党委出具的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学生持《学生证》和由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五)因公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的户籍接待室办理;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儿童者,应持该儿童的户口簿;
(六)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时,应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证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理由正当,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户籍接待室应当即办理。
第五节 办理门(楼)牌
第二百九十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的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派出所交验以下申请审批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应交验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总平面图,无地名的还应有市或区县地名办公室的地名命名的通知;
(三)临街新建房及增开新门的,应交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手续和平面图;
(四)临时性房屋要交验市容、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手续和房屋平面图;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门的,要交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和平面图。
第二百九十一条 从受理门(楼)牌手续之日起,门(楼)牌管理部门要于二个月内完成门(楼)牌的调查、审核、编号、制作。
第六节 办理户口、证件的收费标准
第二百九十二条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户籍业务行政性收费项目如下: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对象:居民户;收费标准:外皮每个6元,内芯每本4元。
(二)集体户专用户口簿工本费:收费对象:集体户及集体户成员;收费标准:集体户口簿外皮每个10元,内芯每张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