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规定的销售发票第二联,交存第四联;
2、国产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机动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中央、国家机关或部委调拨车的机动车调拨单;
4、外地转入车的原车档、转籍通知单及交易凭证;
5、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6、赠送车辆的赠送证明及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的批准证明。
(二)交验有关证明材料、交存复印件:
1、单位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法人代码证书;《机动车登记表》;《停车泊位证明》(城、近郊区);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汽车、摩托车报废更新的回收车辆证明、《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机动车牌证注销单;控办批准证明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2、个人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表》;城、近郊区居民个人机动车的有效《停车泊位证明》及房产证明(实际住址在远郊区、县的,交验房屋租赁证明、协议、房产证明或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并留存复印件,可免《停车泊位证明》申领“京G”牌证);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回国人员购买免税车辆的准购单;汽车、摩托车报废更新的回收车辆证明、《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机动车牌证注销单;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三)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待办凭证。
(四)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五)十五日内持备案证明、车辆照片、养路费交纳凭证、行驶证待办凭证到原发号牌车管所领取行驶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应到法人代码登记地的交通支(大)队办理;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地、备案所在区、实际地址所在区与市行政区划有不一致的情形时,到备案所在区办理;购车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可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 址所在区办理。
(一)有停车条件的,应出具法人代码书、建筑规划平面图、本单位拥有停车场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的证明。
(二)租用其他单位房屋的,应出具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建筑规划平面图、租用房屋附属的停车场泊位数、现有机动车数量及产权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
(三)无停车条件的,应出具距单位实际地址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具的场地证明及缴费凭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应到户口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户口与住址不一致的,应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宅租赁合同或购房协议,到实际住址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办理。
(一)本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应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明。
(二)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条件的,应出具住宅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停车场地证明。
(三)无停车条件的,应出具距其实际住址一公里以内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及缴费凭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在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结果,如确认停车位有效,即开具《停车泊位证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车辆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集体办理。
(二)个人车辆,车主有驾驶证的随驾驶证的登记备案一同办理,车主无驾驶证的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三)黑色牌照车辆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市发往外埠的机动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到车管分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1、国产车的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
2、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商检单和购车发票;
3、国家各大机关调拨车的购车发票、合格证、调拨证明;
4、个人车辆的车主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填写《临时号牌登记表》。
(三)经查验外观及合格证与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相符并上线检验制动项目合格的,由总检签字、民警签字盖章后领取临时号牌。
第一百六十条 机动车每年应按号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参加定期检验(准予延缓报废的汽车应每年检验四次),机动车检测按照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
(二)交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
(三)到指定检测场检测,检验合格后办理年检手续:
1、汽车、全挂车可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承接检测任务的汽车检测场范围内自选检测场验车(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到北苑检测中心和岳各庄检测场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在检测场办公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2、专用机械、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瓶车均在本区县交通支(大)队进行人工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在本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年检手续;
3、本区县检测场有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检测线的,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检测场检验,没有检测线的,在本区县交通支(大)队人工检验;
4、“京A”字头黑色号牌的各种摩托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的检测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外事科办理年检手续。
第一百六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缓检手续的,车辆所有者应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持书面的缓检申请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个人车辆还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车管分所办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办理委托外地代检手续的,应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持委托代检申请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车管分所办理(单位车辆交验单位证明,个人车辆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到车管分所办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领有“京C/P”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京A”字头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行驶证丢失的先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核对车辆再到牌证科办理。
(一)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二)到《首都交通安全报》办理登报挂失。
(三)登报挂失之日起十五日后补领行驶证。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应按下列程序补领:
(一)到发案地区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二)报案一个月后经侦查无结果的,持证明到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办理《准予补领号牌通知书》。
(三)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四)到《首都交通安全报》、车管所(含车管分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五)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汽车号牌丢失,未到年检日期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并按规定交纳交通安全费。
(六)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检测场验车合格后按规定补领号牌。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损坏的,应持损坏的号牌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直接办理补领手续,按规定领取号牌。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过户的机动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
(二)交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二轮、轻便摩托车应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信托商店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
(三)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证明:
1、个人车辆的,应交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并复印存档;
2、单位购买大、小型客车、摩托车的,应交存市控办或工商证明,合资或私营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并交存复印件;
3、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提交原车档案、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可免交交易证明;
4、本系统内部调拨过户的,凭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或国家部委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调拨单,可免控办和交易证明;
5、赠送车辆的,持赠送证明和国家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的批准证明,可免交易办理过户手续;
6、过户到城、近郊区的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应交验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四)办理过户手续(领有“京A”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先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核对车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后,到车管分所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上级机关的批准证明或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二)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从远郊区县变更到城近郊区的,应按规定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换领普通号牌;从城近郊区变更到远郊区县的换领“京G”号牌;
(三)改变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应提出书面申 请,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部门改装,改装后持批准证明和变更项目发票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部门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四)变更发动机、车身颜色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或车管分所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部门变更。变更后持批准证明、变更项目发票或厂家新车保修证明到车管分所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应自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动车转出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单位车辆的,交存单位证明;个人车辆车主户口转出的,交验车主的户口转籍证明;个人车辆卖往外地,交验买卖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交存复印件。
(三)交回号牌和行驶证,并提交下列转籍证明材料:
1、交易车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
2、本系统调拨车辆的调拨证明;
3、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及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四)持机动车转出档案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处办理附加费转籍手续,到养路费征稽处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入手续(进口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国产车到车管分所办理):
(一)交验机动车转籍的证明材料:
1、交易车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
2、本系统调拨车辆的调拨证明;
3、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及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到指定地点验车。
(三)参照新车申领牌证所需手续办理注册登记。
第一百七十条 机动车停驶时间在二个月以上,机动车所有者申请停驶登记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驶手续: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交回车管分所保存。
(三)持停驶证明到公路局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动车停驶期满,机动车所有者申请复驶登记的,车主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持停驶证明和养路费缴纳凭证到车管分所办理手续。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机动车报废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
(二)交验有效期内的养路费缴纳凭证。
(三)“京A”字头的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单位需更新的受控办控制的机动车,填写《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单位车辆应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四)将车辆交送解体厂。
(五)由驻场民警审核手续、现场监销,并在《申请表》和《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上 签注意见。
(六)车主或解体厂业务员到解体厂所属车管分所,提交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及有关材料,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及更新手续。
第一百七十三条 1996年1月4日以后注销的出租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一)交存出租汽车管理局有关证明。
(二)提交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处开具的《出租汽车治安审批合格凭证》。
(三)到指定的检测场验车。
(四)按新车注册登记的规定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手续(过户给非出租运营单位或个人的,应持出租汽车管理局批准的注销单注销原“京”字头牌证核发新牌证)。
第一百七十四条 办理各种机动车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节 非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自行车牌证
(一)自行车新车上牌的,应凭购车发票到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非机动车登记站交验下列材料,检验车辆,填写卡片,领取牌证。
1、属个人购买车辆的,应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属单位购买车辆的,应交验单位介绍信;
3、属奖励或赠送车辆的,应交验有关证明材料;
4、属从国外带入车辆的,应交验海关证明;
5、属驻京部队(含武警)车辆的,应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驻京部队的证明信。
(二)自行车过户的,应由新车主本人持信托商店发票、原车牌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车到所在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过户手续。亲属之间自行车过户的,可凭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办理。
(三)自行车车牌或行驶证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的应交验单位证明信),携车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补领手续。补牌的应交验自行车行驶证,补证的应交验自行车车牌。
(四)自行车车牌和行驶证均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携车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发,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补领手续。
(五)自行车转籍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的持介绍信)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检验车辆,填写转籍单,并交回原牌证后,办理转籍手续。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力小三轮车牌证
(一)人力小三轮车新车上牌的,应持购车发票到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非机动车登记 站检验车辆,填写卡片,领取牌证。
1、属个人车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属单位车辆的,持单位介绍信办理;
3、属驻京部队(含武警)车辆的,持军人身份证件和驻京部队的证明信办理。
(二)人力小三轮车过户的,应由新车主本人持信托商店发票、原车牌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车到所在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过户手续。亲属之间办理人力小三轮车过户手续的,可凭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办理。
(三)人力小三轮车车牌或行驶证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的应持证明信),携车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补领手续。补牌的应交验人力小三轮车行驶证,补证的应交验人力小三轮车车牌。
(四)人力小三轮车车牌和行驶证均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携车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发,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补领手续。
(五)人力小三轮车转籍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的应持介绍信)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检验车辆,填写转籍单,并交回原牌证后,办理转籍手续。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牌证
(一)通州、房山、门头沟、大兴、昌平、延庆、怀柔、密云、顺义、平谷等2区县可以核发人力货运三轮车黄色牌证,其他区县的黄色车牌及所有红色车牌均已停止核发。人力货运三轮车新车在上述区县上牌的,应持购车发票到所在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检验车辆,填写卡,领取黄色牌证。
1、车辆属个人所有的,应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车辆属单位所有的,应交验单位介绍信;
3、车辆属驻京部队(含武警)的,还应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驻京部队的证明信。
(二)人力货运三轮车车主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车主应持行驶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所有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携车到所在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变更手续。
(三)人力货运三轮车过户的,应由新车主本人持信托商店发票、原车牌证及有关证明(车辆属个人所有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所有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携车到新车主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按下列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1、领有红色车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只能过户到三环路以外,并在过户时注销红色车牌,换领黄色车牌;
2、领有黄色车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只能过户到三环路外尚在继续核发人力货运三轮车黄色车牌的区县。
(四)领有黄色车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车牌或行驶证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的应持证明信),携车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补领手续:
1、黄色车牌丢失的,应交回行驶证,经审核后重新领取新的黄色车牌和行驶证;
2、行驶证丢失的,经审核后补领行驶证;
3、黄色车牌和行驶证均丢失的,还应出具注明原车号的丢失证明信,经查档核实后补领牌 证。
(五)领有红色车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红色车牌丢失后不再予以补发;行驶证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车辆的应交验单位证明信)和红色车牌,携车到原上牌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经审核后补领行驶证。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红色牌证均已停止核发,办理其他牌证手续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车主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所有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三轮车管理站备案,经审核无误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变更手续。
(二)人力客运三轮车过户的,应由新车主本人持信托商店出具的交易发票、原车牌证、营运证及有关证明(车辆属个人所有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所有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三轮车管理站备案,经审核无误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三)人力客运三轮车车牌和行驶证均丢失的,不再予以办理补领手续。仅丢失车牌或仅丢失行驶证的,应由车主分别持车牌或行驶证,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属单位所有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三轮车管理站备案,经审核无误后,到市公安交通管 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一百七十九条 残疾人专用车牌证
(一)残疾人专用车新车上牌的,申领人应是腰部以上均正常,下肢确有残疾的,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到指定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面试;
2、填写《残疾人专用车登记卡片》并按规定体检;
3、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残疾证、《残疾人专用车登记卡片》、两张照片、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携车到指定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检验车辆并审核手续;
4、驻京部队(含武警)的官兵申请新车上牌的,还应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驻京部队的证明信;
5、港澳台或外籍在华人员申请新车上牌的,还应交验居留证、台胞证或暂住证;
6、领取残疾人专用车牌证。
(二)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丢失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残疾证和照片到指定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办理补领手续。
(三)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丢失的以及号牌和行驶证均丢失的,应到指定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后,按新车上牌的手续,重新办理新的牌证(号牌和行驶证均丢失的,经档案核实后再予以办理),原有车辆及牌证档案同时注销。
(四)残疾人专用车过户给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买方时,应先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填写《残疾人专用车登记卡片》,再到信托商店办理交易手续后,由买方持交易发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残疾证和照片,携车到指定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过户手续。
(五)残疾人专用车车辆颜色或发动机变更(变更应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应先到所在地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批准,再凭购车发票或修理厂发票验车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八十条 办理各种非机动车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三节 驾驶员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初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到市卫生局体检站或街道、乡镇以上医院体检。
(三)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下设的培训分部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领取《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简称《合格证》)。
(四)到车管分所报名,领取学习驾驶证。
(五)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自发证之日起分别在六十、四十、三十、二十日后,到车管分所约考“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第一百八十二条 驾驶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
(二)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汽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增驾非汽车类准驾车型的免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
(三)到车管分所交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增驾手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及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参加法规培训考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三张同底版一寸免冠近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下设的培训分部办理报名手续(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交验原驾驶证),并交纳200元培训费。
(二)领取学员证参加培训,学满21课时后持证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学习)。
(三)考试合格的,领取有效期为一年的合格证及盖有交规考试合格印章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持《合格证》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参加驾驶技能培训。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备案手续:
(一)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二)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三)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领取正式驾驶证时,由所在车管分所发给备案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的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到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按驾驶证正证有效期起始年月的对应月份参加定期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办理缓审手续或委托外地车管所代审手续。审验时,按下列程序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窗口办理:
(一)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或地区安委会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登记表》。
(二)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登记表》并体检。
(三)交验《年审登记表》、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和牡丹交通卡。
(四)由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进行微机查询,确认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后加盖年审合格章。
(五)逾期参加年审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后办理审验手续。
第一百八十六条 驾驶员在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经体检合格后到车管分所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手续。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二)到《首都交通安全报》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三)自登报挂失之日起三十天后,持《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照片,到所在车管分所补领驾驶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外地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外地驾驶员在京期间自愿申请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暂住地的车管分所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经体检合格后,到所在车管分所办理手续,办理时交存外省市转京的驾驶员档案材 料。
(三)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复试(随户口转入本市的,以及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1996年1月1日前开具的代培委托书的,在户口转入本市半年之内可免复试)。
(四)复试合格,换领本市驾驶证。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境外已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持有外国驾驶证、国际驾驶证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的,可在回国后六个月内到所在车管分所按下列程序换领本 市驾驶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经体检合格后交验中国护照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交存境外驾驶证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四)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两项复试,合格后办理换领手续(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道路驾驶”)。
第一百九十条 部队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按下列程序到所在车管分所办理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参加体检。
(二)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驾驶证。
(三)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换领本市驾驶证(持准驾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道路驾驶”)。
第一百九十一条 驾驶员转出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转籍手续:
(一)填写《驾驶证转籍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交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一年内(以初次领证日期为准),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应按下列程序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一)到登记备案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培训部报名,报名时应交纳200元培训费。
(二)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为期三天(18课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三)学满课时的,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准许补考一次)。
(四)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五)持《合格证》及《培训通知书回执》办理销分手续。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的学员办理报名手续后,受理的培训部应在十天内安排法规培训。如遇特殊情况延期安排的,应向学员讲明原因,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十天。办理其他有关驾驶员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节 通行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办理冷藏车、罐车系列货运通行证的,应先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一)属冷藏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系统的,持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所属局级介绍信及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