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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包括:
  (一)违反《条例》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条例》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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