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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经理(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六)企业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厂长)应当定期向董事会以及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董事、经理(厂长)、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本企业或者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股东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两则两制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报表,原则上应经中介机构审核,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取股东积累公积金。
  (六)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七)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企业前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下一年度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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