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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文件的通知

  三、进一步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
  本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对建设项目收费再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并实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
  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对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房,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商品房价格。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房,未经市商委批准,不准擅自改变用途。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出售、出租实行政府定价,其出售价格、出租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商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向社会公布制度
  市计划、建设、物价、统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的房地产价格进行调查,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并按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要实行出让土地公开制度和信息的媒体公布制度,提高土地出让市场的透明度。
  市物价局、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普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抽查,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成本、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五、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
  市房地、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定期对中介机构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工程监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应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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