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9〕20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结合本市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住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水平,对全市商品房价格具有导向作用。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要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投资、销售等环节的有效调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稳定为重点的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行政指导价,其价格不得突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中有关“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的规定。市物价局、市建委要根据审核的价格逐个项目给予以批复,并明确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
二、合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拆除各类平房、中式楼房的重置价格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执行;拆除其它楼房的重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执行。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要按照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制定的估价标准并以公布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所在区、县房地局、物价局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