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调动、挪用、破坏、侵占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坚决制止对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据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否则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建立和实行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监督卡》由市物价部门和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发放。各种收费均需在《收费监督卡》上统一登记,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对《收费监督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营业执照是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没收、吊扣。
十、积极引导,加强服务,依法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及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完善的重要措施,积极引导,加强服务;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个体私营经济动态发展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
(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经常听取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三)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开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个体、私营经济。
(五)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工商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发挥其民间商会作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各级工商联和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在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权益及质量认证、职称评定、出国出境、资金融通、人才交流、信息咨询等多方面,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在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