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郊区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乡村集体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农村资金管理条例》,并可以原则上参照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的方式进行,但有关土地、人员方面问题的处理,不适用本条(二)、(三)项规定的相关办法,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互相联合,共同发展。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现金和专利技术等参股或控股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集体企业。对个体、私营企业参股或控股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分配。
(六)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的国有、集体企业仍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生产经营范围不变,而且不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继续有效;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重新申报,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个体、私营企业合并、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办理。
六、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大型私营企业向集团化、规范化发展
(一)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行业优势和一定规模的大型私营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重点扶持政策,并鼓励其生产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产品,创优质名牌。
(二)鼓励私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私营企业(集团)按照产业政策要求拓展投资领域,并在项目审批等环节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三)对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有出口创汇能力的私营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申办自营进出口权。
(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新办个体、私营企业采用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愿原则下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或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
(五)支持挂靠在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在产权明确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各级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和税务部门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优先办理企业的变更手续。变更后企业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范围不变的,原企业已申办的专项审批手续及许可证继续有效;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范围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原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