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一)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二)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原则上实行竞价收购,也可实行协议收购。对一次性付款收购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城镇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10%至20%的收购价格优惠:对分期付款收购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收购款总额的30%,其余部分须比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缴纳国有或集体资产占用费,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作价评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等问题必须予以考虑。
对个体、私营企业竞价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并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五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本市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对个体、私营企业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接受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
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转让等问题,按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私营企业兼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取消法人地位的,其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兼并企业继承。被兼并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其资产额大于债务额的或资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经被兼并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资债相抵后,未超出资产额的债务,由兼并企业负担;超出资产额的债务部分,由兼并企业挂帐处理。对兼并企业挂帐的银行债务,可实行先付息后还本,还本期限最长五年。
私营企业兼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兼并企业,如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兼并后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须由兼并方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须由兼并方依法办理土地有偿(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使用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兼并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