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从事国际商贸、劳务、工程承包等业务,市有关部门在审批手续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产业
(一)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或者市科委授权的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北京市《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35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第三产业。对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从事旅游、文化、居民服务、商品流通、对外贸易、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私营企业,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对从事观光农业、创汇农业、籽种农业、精品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开发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在市政府确定的边远山区投资兴办生产型、科技型或为农服务型的私营企业,2000年前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并享受市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而且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0%以上,即可按实际资本先行登记注册。
(四)私营企业综合利用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产品生产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给予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服装、食品、包装、印刷等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的都市型工业。
(六)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国家计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1997年第6号令)中的项目,并且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其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在项目核算的设备和技术支出范围内,而且不属于海关总署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1997)1062号)之列的,经市计委或市经委、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可向海关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