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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
 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市体改委、市工商局《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方便群众生活、开辟就业渠道、增强市场活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各项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计委 市体改委 市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在方便群众生活、开辟就业渠道、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市场活力等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个体、私营经济是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和引导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违背本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的行业、领域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为由而人为设置限制条件。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实行许可证管理或资质等级审查的行业、领域和商品的生产经营,应经由行业、业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审批,并在获取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格和条件的审查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现代农业、城市基础设施等首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
  (三)鼓励外地具有较强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到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二、改善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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