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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修正)

  (一)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
  (二)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其权利及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处分房屋时,其房屋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随房屋一同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屋一同出售、拍卖的,其出售、拍卖所得款项,须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再按规定顺序分配。
  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和利害关系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出租的,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和承租人。共有人和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押人不得设置障碍,并严格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出租的住房处分后,原租赁合同期满,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续租的,可书面通知原承租人在6个月内迁出;产权人继续出租该住房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抵押人履行了全部债务;
  (二)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已就该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第三十二条 以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时,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不足偿还所欠债务本息和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获得原抵押房地产的产权人,应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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