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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失效]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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