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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办发
 152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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