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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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