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罚没财物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没收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收到罚没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罚没财物收据。
(一)罚没款收据,用于罚款、罚金、没收货币和有价证券、追回的赃款。
(二)没收物品收据,用于没收物品和追回的赃物。
(三)现场处罚收据,用于在违法行为现场实施小额罚款。印有罚款数额并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可以兼作现场处罚收据。
第五条 罚没财物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因执法业务特殊,不宜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的,可以由市级执法机关自行设计本系统专用的罚没财物收据式样,经市财政局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批准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一律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未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不得作为罚没财物收据使用。
市财政局的“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法定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
第七条 执法机关所需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由执法单位持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购买。
第八条 罚没财物收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如实填写,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兼作现场处罚收据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填写错的罚没财物收据,应加盖作废章,贴在其存根联上一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