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4修改)

  第六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font size=+1>
┌───────────┬────────┬──────┬──────┐
│           │        │ 标准车位数 │ 标准车位数 │
│    建筑类别   │  计算单位  ├──────┼──────┤
│           │        │ 小型汽车  │ 自行车   │
├──┬────────┼────────┼──────┼──────┤
│ 旅 │一类      │每套客房    │0.3     │      │
│  ├────────┼────────┼──────┼──────┤
│  │二类      │同上      │0.2     │      │
│ 馆 ├────────┼────────┼──────┼──────┤
│  │三类      │同上      │0.1     │      │
├──┴────────┼────────┼──────┼──────┤
│ 外国人公寓     │每套住房    │1      │      │
├──┬────────┼────────┼──────┼──────┤
│ 办 │外贸商业办公楼 │每1000平方米建筑│4.5     │      │
│ 公 │        │面积      │      │      │
│ 楼 ├────────┼────────┼──────┼──────┤
│  │其他办公楼   │同上      │2.5     │20     │
├──┼────────┼────────┼──────┼──────┤
│ 饭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15     │30     │
│  │        │面积      │      │      │
│ 庄 ├────────┼────────┼──────┼──────┤
│  │二类      │同上      │7.5     │40     │
├──┼────────┼────────┼──────┼──────┤
│ 商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2.5     │40     │
│  │        │面积      │      │      │
│  ├────────┼────────┼──────┼──────┤
│ 店 │二类      │同上      │2      │40     │
├──┴────────┼────────┼──────┼──────┤
│    医院      │每1000平方米建筑│2      │15     │
│           │面积      │      │      │
├───────────┼────────┼──────┼──────┤
│    展览馆     │每1000平方米建筑│2.5     │45     │
│           │面积      │      │      │
├───────────┼────────┼──────┼──────┤
│    电影院     │每100座位    │1至3    │45     │
├───────────┼────────┼──────┼──────┤
│    剧院      │每100座位    │3至10    │45     │
├──┬────────┼────────┼──────┼──────┤
│体育│一类      │每100座位    │4      │45     │
│场(├────────┼────────┼──────┼──────┤
│馆)│二类      │同上      │1      │45     │
└──┴────────┴────────┴──────┴──────┘</font>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