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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1号文件
 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能够按照规划逐步建成畅通无阻、不受干扰的交通动脉,防止在干道两侧乱建房子、乱搭棚屋,土地被任意蚕食,避免将来拓宽干道、增设林带或有特殊需要时,大量拆迁造成浪费,做到既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又有利于保护环境,特制定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一、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的范围
  (一)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隔离带。
  (二)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见附件一),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至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隔离带。
  (三)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见附件二),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隔离带。
  (四)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隔离带。
  (五)规划主、次干道通过山区的路段,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与市规划局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划定隔离带。
  二、在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植树造林,种花植草,按照城、乡规划开挖沟渠、打井埋管、栽杆架线。但除管理养护本干道所必须的检查站、道班房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隔离带内建造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各类棚屋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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