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4修改)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条 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为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 隔离带内的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