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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93修正)

第八章 投票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各选区应按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 每个选区根据选民分布情况,可以设立一个或几个投票站。
  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第四十条 投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按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印制选票。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
  (二)召开选民小组会,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宣布投票应注意的事项。
  (三)为投票站配备登记、发票、验票、解说、代书等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都应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四)在投票站张贴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况、应选代表名额以及投票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站的任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站应为选民设置不受干扰的书写环境。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观看和干预。代书人应按投票人的意志写票,并为投票人的选举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十三条 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投票。
  老弱病残等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区工作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五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投票站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该投票站须另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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