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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93修正)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组织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规定投票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并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第十条 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按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辖区内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也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该单位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协助区、县选举委员会办理本辖区范围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务。
  第十二条 各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和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它的任务是:向选民宣传《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选民登记;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安排投票选举事务以及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指导组和辖区范围内各选区工作组的领导人员,由区、县选举委员会任命。较大单位的选举工作指导组和选区工作组的领导人员,由本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和群众中有代表性的人协商推选。报区、县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工作指导组和选区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选区可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在工作全部完成后,即行撤销。有关选举的全部档案应分别送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精简、效能、便于开会讨论解决问题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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