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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的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提出的意见,并听取有关机关的说明,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由代表团团长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大会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法规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修改草案,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
  第二十五条 各审查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提案人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集中代表的意见,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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