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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发布日期:2001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日)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时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法规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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