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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在工、矿、油、林、垦区和城市郊区等,办好消费合作社。各级政府应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二、完善各级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拟停办、退出和破产的企业,要先核实处理亏损挂账,后办理停办、退出及破产,在历史亏损挂账没有解决之前,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农业银行依法完善贷款手续,银行可暂不对供销社进行起诉。在规划地方发展和城镇建设中要拆除供销合作社网点和经营服务设施,必须在妥善安置职工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重估价值,执行拆一还一或先补后拆的原则,合理补偿其经济损失。
  各级联社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享有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受益、资产调拨、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属企业负有限责任。社有资产在联社理事会直属企业之间调拨,不结转货款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县联社要切实发挥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探索把基层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和实现方式,促进基层社提高效益,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省、地市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工资及保险福利参照公务员的制度执行。县联社的经费,已实行财政补贴的,继续实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列入县(市)财政预算;条件较差的县(市),可视财政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为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职社主任工作变动,应征得上级社同意,并按社章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办企业经营机制
  (一)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转换社有企业机制。社办企业要紧紧围绕扭亏增盈的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加快改革步伐。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要通过改为理事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进发展壮大;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承包、股份合作和出售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经济包袱沉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依法实施破产。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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