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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
 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黑政发〔1999〕7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粗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增加等突出问题,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更好地在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质量效益型农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合作经济原则,分类改造基层社
  (一)从实际出发,分类改造基层社。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原则在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认真改造,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社,要通过清产核资,明晰社员产权,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基础尚好、效益一般的基层社,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集体经营、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过渡。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二)基层社要围绕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开展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努力开拓农村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积极推行按经济区建社的路子,实现规模效益。各地要把对基层社的改造和发展自觉纳入到当地小城镇建设的整体规划中。要重视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服务组织的优势,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基层社在村屯发展的综合服务站,由基层社统一办理营业执照和缴税。要因地制宜积极建立和培育有地域特色的农副产品市场和农村初级市场,把千家万户分散的生产与大市场连接起来。要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创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将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信贷投放的重点。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产自销农产品,继续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黑政发〔1997〕2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要大力提倡和发展具有市场潜力、市场竞争力、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带头作用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注意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附加值较高的优质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信贷、税收、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努力搞好农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和许可证管理的柴油、汽油、烟草、酒类及药品等商品,有关部门应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黑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以满足农民日益提高的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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