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防病期间各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及周边地区通报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救灾防病期间,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区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故情况。
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与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灾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和应急处理与常规消毒措施,农村地区则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的消毒。要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水源的保护工作,确保灾民饮用水的供应和安全卫生。
在救灾防病期间,要严格执行《
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好灾区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疾病经食物传播。要经常对群众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群众食用腐败变质食品,或误食被农药、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有毒野生植物,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恢复生产、供应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开业。
大力开展以整治环境和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一是消除、处理生活区的垃圾、人畜粪便和动物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二是采取有效的办法杀灭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并对蚊蝇孳生地进行突击性整治。三是加强对灾民临时居住和使用的帐篷、窝棚、垃圾堆放点、厕所等的消毒工作。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普及各种防病知识,同时组织群众制定救灾防病的爱国卫生公约、村规民约,公共遵守,互相监督,以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自我保护的能力。
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以及各级爱卫会、红十字会和城市、厂矿企业、部队等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基层卫生组织的作用,通过城乡结合,分片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使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疾病监测、防病治病、急救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非灾区要高度重视传染病和食源性中毒的防治,针对本地区疾病流行的特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控,防止疫情在灾区和非灾区之间交叉传播。
中央、自治区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以及国内外捐赠的款项,按中央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出,用于灾区的防病工作。这项资金由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用于扑灭疫情、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和疫苗等的购置;以及灾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