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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5、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6、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并加强督查。
  (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扑灭疫情。
  2、对疫区县提出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必须作出决定。同时,将情况通报驻地武警部队。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1、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真实了解疫情,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迅速提出扑灭疫情的紧急实施方案。
  2、根据疫情情况,请求卫生部给予技术、经费、物资上的紧急援助,并接受其指导。
  3、根据疫情需要,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请求驻地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4、被确定进行紧急支援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部署进行紧急援助。
  5、疫情跨地区、地级市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情节严重者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中毒事件--发生一般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流行”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发生100例以上或死亡1例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暴发”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处理疫情所需经费、物资由疫区县自行解决,所属地区、地级市或自治区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支持。
  对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疫情报告原则
  疫情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动员全社会参与,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齐心协力做好本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
  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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