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生传染病和中毒事件时,根据疫情程度,按以下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散发--发生除甲类传染病外的传染病“散发”流行时,由疫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病因调查,确定流行范围,按《
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发生死亡病例时,政府主管领导要到疫区现场,必要时,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疫情。
流行--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疫区县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了解疫情,提出控制疫情的方案。
2、组织卫生防疫技术力量扑灭疫情,并根据需要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
3、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4、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并检查、督促。
(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和疫区县的报告后,要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2、将疫情通报驻当地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必要时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生重大疫情,自治区派出救灾防病工作组,前往疫区指导开展防治控制工作和救治病人。
暴发--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疫区县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扑灭疫情方案。
2、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部署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3、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或通过地区、地级市请求自治区派出专家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4、按《
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