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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生传染病和中毒事件时,根据疫情程度,按以下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散发--发生除甲类传染病外的传染病“散发”流行时,由疫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病因调查,确定流行范围,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发生死亡病例时,政府主管领导要到疫区现场,必要时,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疫情。
  流行--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疫区县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了解疫情,提出控制疫情的方案。
  2、组织卫生防疫技术力量扑灭疫情,并根据需要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
  3、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4、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并检查、督促。
  (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和疫区县的报告后,要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2、将疫情通报驻当地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必要时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生重大疫情,自治区派出救灾防病工作组,前往疫区指导开展防治控制工作和救治病人。
  暴发--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疫区县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扑灭疫情方案。
  2、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部署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3、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或通过地区、地级市请求自治区派出专家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4、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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