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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组织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
  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疫情,由疫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县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县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地区、地级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凋相关地区、地级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第六条 疫情处理原则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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