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
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组织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
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疫情,由疫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县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县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地区、地级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凋相关地区、地级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第六条 疫情处理原则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