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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四)跨省的纠纷,原则上以所在县人民政府与对方县人民政府主动协商解决为主,经反复协商不能解决的,逐级上报,由地(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
  (五)国家、自治区驻各地(市)、县单位之间或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当地人民政府调处不能达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六)土地、林业、水利、民政、地矿、农垦、华侨、监狱劳教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要对调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在“三大纠纷”案件未解决之前,有关部门不能发放权属证书。协议解决和政府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要及时发给权属证书,对错发重发的证件要及时纠正。
  “三大纠纷”调处要严格遵循上述分级调处原则进行,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解决之前,各级政府不得将矛盾上交,努力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之中。
  各地调处“三大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法进行。“三大纠纷”双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协商,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处理好纠纷,要顾全大局,克报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关系
  处理国有农林场、工矿企业和周边群众的“三大纠纷”,要维护国有土地不受侵占,保证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林企业场间规划图,应当给予维护。但是,如周边群众因原定场界不合理,造成现在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在维护农林场场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农林场的清边工作,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办法,对那些使用权归农林场,已经被群众耕种多年,群众人均有地较少,生活出路有困难的,农林场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侵占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群众的生活出路问题。
  工矿企业和周边群众有争议的土地权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上级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协助开展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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