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调处“三大纠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保证“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搞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亲自办案,以推动当地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调处干部队伍建设。要选拨公道正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法律政策、富有农村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调处干部队伍中去,配备好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并注重调处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调处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保障经费。各地要解决好调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工作、办公用房和必要的业务经费,解决和改善调处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三、目标、任务和要求
总的目标和任务是: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区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清理、调处,把“三大纠纷”的上升势头压下去。地(市)、县的“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要求达到80%以上,新发案件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计划,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按轻重缓急,分阶段完成。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人力物力,对“三大纠纷”积案逐件进行调处。对纠纷时间较长、久调不下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果断裁决,避免久拖不决。各地对新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要力争做到发生一件调处一件,不能让其成为积案。
四、明确责任,依法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
调处“三大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原则进行。各级的责任是:
(一)乡(镇)范围内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不能调解处理的依法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二)县(市、区)内的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同一地、市辖区内的跨县(市)纠纷,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分别将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地(市)行署(政府)调解处理。
(三)跨地(市)的纠纷,首先由纠纷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进行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如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将证据材料和协商处理意见共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