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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9〕7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积案不断增加。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把原来的“三大纠纷”积案和新出现的“三大纠纷”案件部分调处结案,为全区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紧迫感
  据统计,近年我区“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每年均以约5%的幅度上升。1995年至1998年,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56837起,涉及面积268万多亩。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了53154起。虽然绝大多数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仍有少数疑难案件无法调处,造成“三大纠纷”积案增多,到1999年8月底,全区共有“三大纠纷”积案4216起,其中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纠纷积案1186起,涉及面积262万亩;跨省(自治区)、地(市)、县纠纷积案1176起,纠纷面积102.3万亩。因“三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增多,1998年至1999年6月底,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大案要案102起,造成械斗203起,其中100人以上械斗49起,死亡26人,伤393人,毁坏作物10863亩,田地丢荒21836亩,林木损失98636立方米,造成损失约21383万元。“三大纠纷”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把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作为民办实事,维护政府形象的工作来抓,结合实施农村稳定工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大调处“三大纠纷”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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