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按照年初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调控,严格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60%再就业率
各单位要根据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审批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做到当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企业、重点调整行业的企业和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除外。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建立再就业工作的专项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局及总公司完成60%再就业率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再就业工作完成好的、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再就业工作完成不好的和再就业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予以批评。
二、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