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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现行隶属关系,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分行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并授权专门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和企业改制方案进行确认,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五)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城镇集体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归属原主办单位所有的资产,经双方协商,可以采用投资参股或租赁、借用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也可将产权有偿转让给职工。如将部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作为借入资产,可由企业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固定资产租赁费或国有资产占用费。企业向资产所有者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或国有资产占用费,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六)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有资产很少,而原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本金额很大的,经原主办单位同意,可由企业职工出资受让全部或部分法人财产,实行产权转让和置换,扩大职工参股比例。
  (七)城镇集体企业可整体或部分出让产权。出让应遵守公平、有偿、协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及资产所有者可优先受让。规模较小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协商可将全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私营企业。
  (八)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前的遗留资产问题,如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等,须按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接有关规定处理。
  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分别采取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破产、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改革形式。具备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一般不设国有股。凡占用的国有资产,可由职工出资受让,转为职工个人股。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出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所持股本比例由企业章程自行规定。
  (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从改制之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部分归企业所有。
  (四)少数潜亏、亏损、资不抵债或无自主经营场地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在前三年内职工新入股的资金,可采取保留利息与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支付的利息,凡低于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息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方财政每年从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中继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名、特、优、新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金融机构应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对城镇集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统筹安排,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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