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和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维护国家和集体两方面利益,有利于提高集体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有利于激励企业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一)各类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都应在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清晰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城镇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开展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进行产权登记工作;劳服企业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可按原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进行本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
(二)在清产核资中,对各类原注册为集体企业而实为国有或私营企业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企业所有制性质。
(三)城镇集体企业在进行产权界定时,为保证企业职工的利益,可将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的资产按下列方式处置:
1.出资主体明确、产权清晰的,可以将产权记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下。职工在职期间作为分红依据,退休时产权归个人所有。
2.出资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的,其产权仍归集体所有,但可将其中的一部分以收益权形式记在在职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一部分收益可用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3.企业规模较大、产权关系复杂的,可采取集体共有资产关系不变,职工出资入股,资产总量增加的办法,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4.企业资产经界定仍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可申请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作为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有资产的管理者,行使原企业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职能。申请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的管理办法由市体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城镇集体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方式进行产权处置时,都应认真制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改革方案,并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