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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
 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体改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

  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对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繁荣城乡经济、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都应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作为推动本市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制定相应政策,搞好协调服务,支持和鼓励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促进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
  2.根据城镇集体经济的特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胆实践,以资产关系为纽带,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培育城镇集体企业健康成长,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目标。
  1.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革能达到产权清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与重组,最大限度地盘活城镇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集体资产运营质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转换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真正走向市场,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体系与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充分调动职工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建立盈亏责任,强化职工风险意识;实现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率提高,职工收入增长。
  二、理顺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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