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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形式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形式。
  (一)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可分为整体改组和部分改组。整体改组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以原企业的全部资产连同负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净资产经评估后折为股份,原企业消失。部分改组是指原企业以其拥有的部分资产连同负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新形成的净资产经评估后折为股份,原企业保留。
  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改制,做好股份制改制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予以剥离。
  (二)新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可以对外投资的部分资产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这部分资产经评估后折为股份,由投资企业持有。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出资及审批管理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可以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
  (三)鼓励技术成果入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投资方可以用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其它经法律认可能够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但商誉及特许经营权不应作价入股。
  (四)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权人可作为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所持有的原企业债权转化为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五)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须经具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相关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对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及确认事宜。非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评估方法应与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相一致。
  (六)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发起人中主要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审批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44号)规定,本市由市体改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工作,具备设立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完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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