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1998〕18号)精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的工作方案》。这个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的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1998〕18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江泽民同志有关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1999年6月底前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移交的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原从经营单位的利润、管理费中提取的用于补充工商行政管理经费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在预算中统筹解决;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的经营性单位,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按照属地移交的原则一并整体移交。
二、“脱钩”单位的范围
一是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的市场及其它经营性单位;
二是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中介咨询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营单位中的股权亦应依法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