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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可以由稽察特派员公署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也可以聘请资深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及时解决稽察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工作。
  (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2.对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3.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5.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稽察特派员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六)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根据被稽察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送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是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七)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由市人事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的,可直接向市政府专项报告。
  五、对被稽察企业的要求
  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市政府从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中选择、确定。
  (一)被稽察企业必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支持和配合稽察工作,认真填报稽察工作基础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已经发生过的企业财务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被稽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令,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的各类会计账目、原始凭证和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三)被稽察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必须保存全部原始会计账目、报表数据和内容、财务记录,保持原会计处理方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账目、提供假凭证、编写假资料,以及转移、销毁、涂改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和相应资料。对已经或正在弄虚作假的,要立即彻底纠正,依据实际情况一一列出,并作出详细说明。
  (四)被稽察企业在填报和编写稽察材料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详细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全套材料,以及其他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拒绝提供与稽察查账有关的资料;不得填报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会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稽察工作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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