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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向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三、稽察特派员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任职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公署,其日常办事机构为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规则;负责组织实施稽察试点工作;协助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分送、上报稽察报告;办理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和日常事务等具体事项;承办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交办的工作。稽察特派员开展试点工作期间,先行设立3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由1名稽察特派员和4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其中1人兼任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负责3个企业的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等其中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能力。稽察特派员由熟悉企业情况,有较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一般从市财政、审计、金融、组织人事和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处级或处级以下干部中选调。
  四、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情况,稽察特派员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做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每半年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书面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向市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上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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