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改进化肥进口代理办法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市经委根据国家经贸委每年下达的进口配额计划,按照总量平衡和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安排本市化肥进口,并将进口化肥计划下达给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有关化肥经营单位,各单位不得对进口化肥指标自行调剂。进口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国家批准的有化肥进口代理经营权的公司,择优委托。进口化肥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国家计委核定的标准。化肥进口单位进口的化肥质量必须符合我国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必须标注中文标识,以保证国家及广大农民的利益。
五、进一步完善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增强调控能力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产品。政府通过批准出厂价加浮动幅度的指导性价格政策,使化肥保持合理的淡、旺季价差,以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淡季储存化肥。化肥市场如出现大的波动,由市计委、市商委和市政府农林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为解决救灾用肥的应急需要,继续安排好市政府确定的救灾化肥储备,以切实加强政府对化肥的调控能力。根据《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储备工作的落实。救灾化肥储备任务继续由市政府委托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承担。市技术监督局对储备的救灾化肥要定期安排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其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灾害发生时,真正起到救灾作用。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信贷原则,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所需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并切实做好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七、切实做好化肥生产和购销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工作。由市计委牵头,继续负责本市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以保持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与价格监督的管理力度,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