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京政发〔199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化肥的生产和流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化肥生产和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现行的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生产和经营企业亏损;价格形成机制不灵活,难以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市场秩序不规范。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本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以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调控政府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政府农林办仍应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化肥的总量平衡和调控,负责必要的产需平衡衔接,协调市属化肥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用肥地区的供需关系。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本市化肥经营单位的批发经营资格的认定,由市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化肥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同时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国产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地方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实行一定时期的批量综合作价。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可对部分品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和本市情况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