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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十六、1999年4月15日前,由区县环保部门向使用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房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9月1日前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据有关环保法规从严处罚。
  十七、要继续强化对货运机动车的管理,扩大规划四环路内的货运机动车白天禁行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大机动车辆更新和报废的力度,凡超过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报废。
  十八、在京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并在1999年3月底前确定其生产的在用车尾气治理技术方案,并保证尾气净化产品的供应。对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厂家,由市环保部门收回其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停止其在京销售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向全市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派驻监管人员,对企业免费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管或确认,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本市公交、环卫、邮政系统要每天检查所属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超标的一律停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十九、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购买机动车须经尾气排放监测和市环保部门确认达标之后,方可予以办理牌照。1999年3月底,由市环保、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布《北京市农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严格的怠速排放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6月1日颁布和执行《北京市载重车和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对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轿车进行尾气污染治理。安装电喷或电控加三元催化转换等净化装置并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未进行治理或不能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到2000年一律不予年检。要加强对在用车的维护和保养,对1995年1月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所有用化油器的汽车,要强制安装真空延时阀,并在2000年1月1日后增加其尾气年检次数。力争到1999年底,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上升到90%。
  二十一、限制尾气排放超标率较高车型的机动车辆的行驶范围;在超标率较高的车型中,凡尾气监测不合格的车辆,自1999年4月1日起不准进入三环路内行驶;凡需进入三环路的车辆,每3个月须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尾气,监测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通行证。长期在京的外地机动车和经批准可进入三环路内的货运机动车,参照对尾气排放超标率较高的机动车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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