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无燃煤区建设。1999年底前,集中力量完成40片无燃煤区的锅炉改造任务;完成中关村地区及海淀区内重点大学、科研院所的无燃煤区建设,保证2002年底前海淀区建成无燃煤区。
十一、1999年3月底前,提出市区建成区采暖锅炉的改造清单,逐台落实改造计划;5月1日前,规划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的茶浴炉、大灶全部改用清洁能源;10月底前,规划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凡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和1吨以下的采暖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的采暖锅炉,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必须使用低硫煤和高效除尘器,并稳定达到《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划四环路内额定小时蒸发量20吨以上(含20吨)的燃煤锅炉(包括全市燃煤电厂的锅炉)必须安装在线监测仪。1999年10月底前,不能使用低硫煤的燃煤工业锅炉,必须采取脱硫措施,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削减指标。
十二、1999年4月1日前,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修改并公布本市固硫型煤标准,型煤含硫量小于0.2%,生产型煤必须加固硫剂;对达不到标准的型煤生产企业,要予以处罚。市区平房采暖不得用散煤。
十三、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京销售煤炭的单位发放《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煤炭准销证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供应和销售超标煤。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销售煤的情况,对经销超标煤的单位,依据《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十四、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用煤的情况,对使用超标煤的单位,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环保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从严处罚。
十五、1999年5月1日前,由市技术监督、市环保部门颁布《北京市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全市40%的电厂锅炉要完成低氮燃烧器的安装;第二热电厂等使用重油的单位要大力推广使用全能脱硫增效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