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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部门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
 不合理煤矿有关部门的通知
 (京政发〔19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各类煤矿发展很快,为供应首都市民生活用煤,帮助山区人民脱贫致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存在着盲目发展、滥采乱挖、破坏和浪费资源以及伤亡事故多等问题。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和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精神,现就本市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井压产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发〔1998〕43号文件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为依据,调整煤炭生产布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推动煤炭工业和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井压产的范围和目标  予以取缔的矿井:
  (一)无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二)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予以关闭的矿井:
  (一)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影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类小煤矿。
  (二)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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