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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

  附件:
 
         取消的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目录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电力 集资办电用电权款        京政发〔1993〕17号
     超指标加价费          京政发〔1983〕127号
  公安 电力建设基金          京政发〔1993〕16号
     出租汽车租借包公务车治安备案证 市政府1997年11号令
     收费停车场占地执照       京价(涉)字〔1991〕第
                     190号
     城市容纳费           市人大常委会〔1994〕第
                     28号公告
     人力三轮车客运营业标志牌    京政发〔1987〕45号
  建设 岗位合格证书          京价(收)字〔1994〕
                     第204号
  侨务 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      京侨会字〔1991〕第002号
  广电 更换侨资侨属企业确认书     京侨会字〔1991〕第002号
  劳动 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     京政发〔1991〕54号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   市政府1989年41号令
     本市临时工管理费        市政府1990年16号令
     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     市政府1995年14号令
     招工手续费           京政发〔1986〕126号
     求职登记费           市政府1991年3号令
  环卫 渣土消纳登记表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工业 渣土消纳处理场申报表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商业 饮料准产证           京政办发〔1992〕36号
  卫生 饮服修行业管理费        京政发〔1988〕66号
  公用 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   市政府1996年12号令
  煤炭 献血员组织管理费        京价(轻)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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