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199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1998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本市对市级规定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8年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本市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取消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电力、公安、建设、侨务、劳动、环卫、商业、交通、广播电视等方面收费项目共计36项。在取消项目中,“饮服修行业管理费”延缓至1999年7月1日停收(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执法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坚决落实取消项目。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纠风、企业减负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17号),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取消项目中,由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城市容纳费”先予停收,按法律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取消。
四、取消项目的各涉项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决不能因取消了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管理职能。
五、对公布取消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