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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37.要认真推行最高法院提出的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合议庭负责制,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判。
  38.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在评议后5日内经庭长同意后向院长汇报;院长也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尽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尽量减少请示汇报案件的数量
  39.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是指需要上级法院正式作出书面答复的案件,不包括上下级法院各审判庭之间就案件处理中某些具体问题进行咨询、探讨和研究的案件。
  40.各法院要依法独立地审判好本院所管辖的各类案件,尽量减少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数量;对于少数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争议较大的案件,
下级法院在案件处理和适用法律上把握不准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41.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涉及具体案件处理问题的,原则上应逐级进行;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可直接向高级法院请示汇报。下列案件应当向高级法院请示汇报:
  (1)在本市、全国及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政治敏感性案件;
  (3)群体纠纷案件;
  (4)引起外事及港、澳、台方面交涉的案件;
  (5)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和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
  (6)领导机关要求上报结果的案件;
  (7)案件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有争议,且应由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8)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要求汇报的案件。
  42.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书面意见后上报二审法院;
  (2)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认为仍需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按规定应上报上级法院的,必须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上级法院;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汇报的问题,一般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至迟不得超过10日,但需上级法院阅卷及需向受理请示法院的上级法院转报请示的案件除外;
  (4)需报高级法院备案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可直接报告高级法院主管审判庭和外事主管部门,不必经过上述请示汇报程序;涉及稳定和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可不受上述请示汇报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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