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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1.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2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决定)后的次日内立案。
  (二)开始计算审理期限的时间
  23.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计算。
  24.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连续计算。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
  25.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26.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时间。
  27.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准备辩护的时间。
  28.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29.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的公告、鉴定以及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时间。
  30.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四)结案的时间
  31.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送达给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32.留置送达的,以把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届满日为结案时间。
  三、延审案件的报批
  33.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7日前经庭长和院长同意,向高级法院主管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0日前经庭长同意,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
  34.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经庭长同意,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报经本院院长同意,向上一级法院主管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
  35.行政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经庭长和院长同意,向高级法院主管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
  36.对于下级法院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法院主管审判庭一般应在5日内作出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批准后批复。
  四、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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